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,4年前因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,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,判監4星期。梁頌恆不服定罪提出上訴,法官陳嘉信指出其定罪無不穩妥之處,判刑亦無過重,終駁回上訴,梁頌恆須即時入獄4星期。
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,因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後,被拒進入立法會會議廳,二人涉嫌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廳再宣誓,5人前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判囚4周。梁頌恆今日(2日)在庭外表示,對判決沒有太大信心,有即時入獄的心理準備,稱一旦上訴駁回,不會申請保釋,但會向上級法院再申請上訴。他認為本案檢控荒謬,因為「立法會議員喺立法會入面非法集結,聽落都幾荒謬」。
梁頌恆認為各被告行為不是非法,反而是立法會主席非法下令驅逐他,保安員非法阻止他進入會議廳,他沒有理由相信各被告行為會令人害怕他們作出非法暴力。然而法官陳嘉信指,即使梁頌恆真誠相信自己有權入會議廳,也不代表可以肆意衝擊保安防線。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,即使是議員,也不會在會議廳內免除刑事責任。各被告的暴力顯然超越合理界線,屬非法武力,而且被告也必然知悉可能引致的後果。